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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同步下放用地审批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明确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此,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要求,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决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通知指出,将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通知明确,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自然资源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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