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定名为: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

Tibet Autonomous RegionAssociation for Geospatial Information Society,缩写为TARAGIS。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西藏自治区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协助政府进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西藏达孜工业园区虎峰大道1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地理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地理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根据会员需要组织有关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标准)推广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协会内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对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全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提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和政策的建议;

(五)反映行业诉求,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利;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开展区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是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或者是热爱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会员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的质询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劝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者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者违法开支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本会召开大型报告会、研讨会、举办展览(销)会等,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当在活动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