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一、协会会员发展及服务会员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发展工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根据协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订会员发展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员由西藏自治区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发展单位会员,应当贯彻覆盖区内产业各法人单位的目标。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的单位。

第五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向本协会推荐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人员;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四)推荐协会会员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产业政策、知识讲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及文体活动等;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产业考察交流和其他活动;

(七)在本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表信息、论著;

(八)获得维权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权;

(九)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十一)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料;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应当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填妥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本协会秘书处。会员入会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单位颁发会员证牌。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应当认真履行与本协会秘书处的联系沟通责任。

第十条、协会建立会员信息库。会员名录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信息库由协会秘书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或不履行义务,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报告会长,经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超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上人员同意,则可以除名。同意除名应当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会员对除名不服的,可以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议并重新作出最终答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会员,助推产业发展进步,规范本协会服务会员工作,制订会员服务办法。

第十五条、协会负责人及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服务为本的理念,经常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协会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主动为会员和产业发展提质增效多办实事、好事。

第十六条、协会围绕为会员、产业提供市场环境支撑、智力支撑、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撑的服务重点,开展如下服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产业自律建设、道德建设、诚信建设,引导和协调产业市场各方关系,倡导建立守法诚信、爱岗敬业、公平公正和谐规范的市场环境,通过争议调解服务、投诉调解服务、协助维权服务等,促进会员和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推荐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三)积极开展被授予许可的有关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方面的评奖表彰活动,通过活动,鼓励先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交流考察活动,组织自愿参加的会员单位,进行国内、国际的交流考察活动。帮助会员汲取有益经验,拓展产业发展视野,扩展国内外市场;

(五)积极组织进行产业政策培训、新技术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动向,掌握产业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会员单位整体技能水平,助力产业效能升级发展;

(六)运营维护协会网站,开设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介绍、会员风采等栏目,宣传会员单位的活动,并通过各种媒体的服务,为会员扩大社会知晓面,提高市场信任度,为展示会员自我风采提供有效的平台服务;

(七)协助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组织的评奖活动,助力会员单位取得应有的荣誉;

(八)协会应经常听取会员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相关法规标准、产业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产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协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本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标准、技术、技能等多方面的服务。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专项培训教育的,可申请协会予以帮助和支持。

第十七条、协会发展会员及服务会员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协会市场自律公约及会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协会市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必须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协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协会会员均自动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强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职业荣誉感,继承和发扬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光荣传统,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七条、在测绘地理信息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社团标准,依法施测,依法经营。

(二)遵守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不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弄虚作假、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未经依法授权,分支机构不签订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

(三)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粗制滥造、质量作假、伪造成果。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恶意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竞争行为。坚持以《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为定价依据,公平竞争。

(四)主动承担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义务,对甲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并向协会投诉,坚决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对区外单位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协会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六)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切实做到遵守保密规定,健全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教育,坚守数据安全红线。不得非法获取、存储、复制、转让、转借、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七)在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生产、服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有关合同法规定,不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项目备案。不转包,不违规分包。

(九)认真遵守自律公约,在投标过程中发现组织成员有违反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有违反第三、八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坚决抵制行业内相互倾轧、损人利己和一切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接受自律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自律委员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协会备案后,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一)劝阻停止违反本公约行为,约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在协会内部通报;

(二)因违约给社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公开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三)对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屡次违反本公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自律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自律委员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产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制订会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应当在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中贯彻实施本规范。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在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职业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努力学习,熟悉和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成为技术专家和能手,为单位和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正当行为,做清白之人;

(三)求精求实,质量第一。严格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求精求实,求准求细,确保产品和成果质量;

(四)诚信为本,一流服务。牢固树立信誉观念和用户至上观念,为人处事处处讲诚信,事事守信誉,工作认真,服务热情,乐于奉献,做一个社会信得过的人,单位放心的人;

(五)崇尚科学,勇于创新。不断学习专业、岗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中善于钻研,善于总结,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进取,敢攀科技学术高峰;

(六)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树立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步调一致,讲求配合,主动合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团队优势。

第一十九条、协会组织开展有关评先评优表彰活动,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列为条件和考核要求,促进本规范的落实。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造成社会影响或损害产业信誉的,将记入其所在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协会市场自律公约及会员职业道德规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