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须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发展工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根据协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订会员发展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员由西藏自治区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发展单位会员,应当贯彻覆盖区内产业各法人单位的目标。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的单位。

第五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向本协会推荐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人员;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四)推荐协会会员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产业政策、知识讲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及文体活动等;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产业考察交流和其他活动;

(七)在本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表信息、论著;

(八)获得维权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权;

(九)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十一)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料;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应当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填妥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本协会秘书处。会员入会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单位颁发会员证牌。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应当认真履行与本协会秘书处的联系沟通责任。

第十条、协会建立会员信息库。会员名录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信息库由协会秘书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或不履行义务,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报告会长,经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超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上人员同意,则可以除名。同意除名应当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会员对除名不服的,可以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议并重新作出最终答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会员,助推产业发展进步,规范本协会服务会员工作,制订会员服务办法。

第十五条、协会负责人及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服务为本的理念,经常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协会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主动为会员和产业发展提质增效多办实事、好事。

第十六条、协会围绕为会员、产业提供市场环境支撑、智力支撑、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撑的服务重点,开展如下服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产业自律建设、道德建设、诚信建设,引导和协调产业市场各方关系,倡导建立守法诚信、爱岗敬业、公平公正和谐规范的市场环境,通过争议调解服务、投诉调解服务、协助维权服务等,促进会员和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推荐会员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三)积极开展被授予许可的有关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方面的评奖表彰活动,通过活动,鼓励先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交流考察活动,组织自愿参加的会员单位,进行国内、国际的交流考察活动。帮助会员汲取有益经验,拓展产业发展视野,扩展国内外市场;

(五)积极组织进行产业政策培训、新技术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动向,掌握产业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会员单位整体技能水平,助力产业效能升级发展;

(六)运营维护协会网站,开设西藏自治区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介绍、会员风采等栏目,宣传会员单位的活动,并通过各种媒体的服务,为会员扩大社会知晓面,提高市场信任度,为展示会员自我风采提供有效的平台服务;

(七)协助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组织的评奖活动,助力会员单位取得应有的荣誉;

(八)协会应经常听取会员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相关法规标准、产业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产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协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本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标准、技术、技能等多方面的服务。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专项培训教育的,可申请协会予以帮助和支持。